动态新闻

{栏目简称}

合美博士餐叙第十七期:基层政府的治理结构:基于“控制权”理论的分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4浏览次数:1638

    4月13日中午,我们在河仁楼401室成功举办了第十七期合美博士餐叙。本期演讲的嘉宾是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必威·BETWAY“贝杉学人”访问教授狄金华博士,狄老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社会学、农村基层治理。此次餐叙由必威·BETWAY张玉林教授主持,简单开场后,狄老师开始了他的讲演。狄老师主要从五个方面,即问题的提出、激励设置与结构钳制: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的结构约束、农村基层政府的不同治理组织形态、控制权理论视角下农村基层政府的治理结构、管区组织及其嬗变:控制权的动态演变来从“控制权”理论角度分析基层政府的治理结构,最后做了一个小结。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提出源自一个背景:自1990年代以降,中国经济持续而快速的增长令国内外研究者困惑:何以在经济增长理论所强调的诸多增长条件都不占优势甚至是低水平的中国却以异常快速的方式发展。因此狄老师打算以基层政府作为切入点来理解中国经济的发展之谜,试图通过重新定位中央与地方分权结构下的基层政府角色,以此来解读基层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行为及其功能。狄老师还指出当前的控制权理论分析主要集中在多层级的组织体系中不同权威关系的分配,而对基层政府这一特定层级的治理结构及其治理机制解析不够,并未从本质上解决基层政府研究中的“碎片化”及理论贫乏困境,因此他的研究打算探讨的是基层政府内部治理结构及其治理机制。
二、激励设置与结构钳制: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的结构约束
    狄老师认为目前普遍认同的基层政府内部激励机制由内生性激励、外生性激励两部分构成,其中外生性激励又包括了利益补偿和晋升激励,在简要介绍后,他对这些激励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研究发现,主要的约束机制受到科层结构与乡土结构的双重钳制,例如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与压力型体制、直接接触乡土社会以及科层制所推行的公共规则与乡土社会所认同的地方性规范之间的张力在乡镇基层政府这个节点呈现的结构之困等等。
三、农村基层政府的不同治理组织形态
    狄老师的研究主要以基层政府治理任务的专一性、治理规则的规范化程度及治理的组织化程度为基本维度,探讨伴随这三个要素的不同组合所导致的乡镇基层政权不同的治理结构,即部门组织(科层式治理)、领导小组(运动式治理)、驻村干部(群众路线)、管区组织(策略主义)。其中科层式治理模式治理任务专一程度、治理规则的规范化程度及治理的组织化程度都很高;领导小组模式治理任务专一程度、治理规则的组织化程度很高,但是治理的规范化程度相对较低;驻村干部模式治理任务专一程度、治理规则的规范化程度及治理的组织化程度都较高;管区组织模式治理任务专一程度、治理规则的组织化程度较高,但治理规则的规范化程度非常低。
四、控制权理论视角下农村基层政府的治理结构
    鉴于乡镇基层治理的特征,狄老师用控制权理论作为解析框架,调整了控制权的三个维度:1、目标设定权2、实施/自由裁量权3、激励/剩余索取权。并用不同维度控制权分配组合成不同的治理结构,分别是直控式、托管制、发包制以及自治式。

五、管区组织及其嬗变:控制权的动态演变
    管区制度最早出现在人民公社时期,文革结束后,管区组织逐渐消失。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地区纷纷确认和建立“分片管理”的管区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在随后三十年间在不同的地域因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治理对象与治理任务不同而演绎着不同的演变路径狄老师具体分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1、管区组织中的控制权分配
    1980年代中期,伴随着乡镇治理任务的增加使得“乡—村”的直控式治理模式难以应对,乡镇政权组织通过引入管区组织,在乡镇与村庄之间设立一级管区,并将治理任务连同自由裁量权和剩余索取权一起发包给管区的“代理人”,极大地激励了“代理人”的治理积极性,进而化解了治理困境。
2、制度变革后的“总支”及其控制权分配
    湖北省2004年展开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村组合并、撤销乡镇管理区”。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结束了“乡镇—管区—村庄”这种发包制治理结构,一部分乡镇基于自身治理的需要衍生了“乡镇—总支—村庄”的托管式治理结构。
3、制度变革后的“去代理人”及其控制权分配
    与保留代理人的治理模式不同,一部分乡镇在2004年前的乡镇体制改革后返回到了1980年代的“乡镇—村”的直控式治理模式,乡镇将目标的设定、实施/自由裁量权和激励/剩余索取权都收归到乡镇政府组织手中。所不同的是,在乡镇在实施直控式治理中对辖区内的村组进行了合并。
    然后狄老师从治理任务、治理成本以及治理规模三个方面分析了转变的影响因素。狄老师认为治理任务越多,特别是需要村庄配合及向村庄汲取资源的“硬任务”越多,乡镇采取自控式治理的难度就越大。并且当单个乡镇的治理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直控式的治理模式则难以应对,必须设置代理人(托管式/发包制)来进行治理。从成本方面来说,乡镇基层政权组织在治理实践中委托代理人进行治理,并赋予其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和剩余索取权,虽然有助于其完成上级治理所指定的任务,但代理人也可能因激励而“过度执行”或“搭便车赢利”,进而激化干群矛盾,诱发社会冲突,这本身构成了代理人治理的制度成本。例如1980年代中期全国范围内的引入管区制并推进发包制的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乡镇政府在权衡发包制的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后的一个博弈结果。
    最后的小结部分,狄老师引入乡镇基层治理的三个维度——治理任务的专一性、治理规则的规范化程度以及治理的组织化程度——对乡镇基层治理组织的形态进行类型化区分;同时将控制权理论拓展到乡镇基层治理的分析之中。狄老师认为他在两个方面形成了对原有研究的推进:第一,在既有文献的基础上提炼出乡镇基层治理的三个要素特点,以此整合既有乡镇治理中的组织形态,并运用控制权理论来解析不同治理模式的特征及其转换;这一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既有的研究,在克服乡镇基层治理“碎片化”的方向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第二是对控制权理论的拓展与推进。将其引入到基层政府这单一层级组织体系中来,并结合基层政府这一特定的组织特征“调整”了控制权的内在维度,并从动态的角度展现了控制权内部不同组合形态之间的转换及其发生机制。狄老师指出,将控制权引入到乡镇基层治理中展开分析尚是非常初步且基础的第一步,其提出或引发的问题或许比其解决的问题更多、更重要。
    讲演结束后,张玉林教授对狄老师的讲演作了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狄老师进一步商榷,同时政府管理学院、必威·BETWAY的老师们还有在场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围绕以计划生育为例的乡村治理模式、政府与企业的区别、控制权理论的解释范围、已有研究缺少被治理者的反应等问题向狄老师提问,狄老师逐一进行了回应。张玉林教授称狄老师的研究极具严谨性,鼓励在座的同学们围绕相关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思考。


必威·BETWAY2015级硕士研究生  李莉华  供稿;黄蕾晔  供图
 

搜索